山毛榉木锯材的欧洲分级规则(法国规则)

议会 纹路 树节 红色变 其他特性
F B-A 垂直纹路 不被接受 如果局限于20%木板的宽度是可以接受的   如果一批木板限于30%是可以接受的:愈合活节,没有直的裂口,黑树皮,死节。他们将在压力下导致体积减少。任何一批70%木板必须没有任何损害在一边
F B-AR FBA的定义对那些有规则的而且没有变黑的红色变没有限制,  
F B-1 可以允许光变曲线 直到50%的木板有愈合活节是可以接受的。 限于木板宽度的25% 只要50%的板材保持干净是可以接受的
F B-1R FB1的定义对那些有规则的而且没有变黑的红色变没有限制,  
F B-2 木纹曲线合理的角度轻微存在。 接受直到70%木板有愈合活节 限于木板宽度的33% 只有50%木材保持清洁是可以接受的。
F B-2R FB2定义对红色变没有限制。  
F B-3   接受任何大小直径的活节     直径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接受
树裂,腐烂的树节,纹路和裂口将导致体积减少
直角边缘 树节 红心 其他特性
F F-A 不被接受 不被承认 15mm/m的弯曲公差
F F-AR

(3-4清楚的新鲜锯面)
作为FF1的定义对色变没有任何限制。在商业协议忍受红心  
F F-1 在一边或者边缘2个 愈合的活节是可以接受的,这些树节必须不能超过宽度的1/4或者20MM 不被承认 15mm/m的弯曲公差。
所有的其他缺点在这其他三边都是不允许的。
F F-1R 作为FF1的定义对色变没有任何限制  
F F-2 在一边和边缘3个愈合的活节是可以接受除非他们大于宽度的1/3或者40MM 不被承认 除了褐腐,污点,夹皮,真菌损害,虫害外其他损害可以接受
15MM/M弯曲公差
F F-2R FF2对色变没有任何限制  
参考:欧洲EN975-1标准“锯材-硬木表面标准-部分1(橡木和榉木)”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在1995(在1999年改良)提供(CEN)并且被国家组织运用(see http://www.cenorm.be/)